專業技術人員在任職期內參加按照規定的權限經各級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各部門、各單位有計劃、有組織開展的培訓、進修、學術講座或自修,經考核、考試證明合格,以及所從事的科研、設計、管理工作取得科技成果或有正式發表的論文、出版論著、譯著等,均可折算為繼續教育學分記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1、培訓、進修或自學,均按課程或內容規定的學時數,每5學時折算為1學分。脫產、半脫產培訓一般按每日5學時計算;單獨舉辦的學術、技術講座,參加人員按實際聽課數,憑舉辦單位開列的證明折算學分。
2、參加國家或省組織的高級研修班,憑結業證書計算學分。
3、出國考察、講學、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出國留學、進修,持考察報告或總結,時間在一個月內的計15學分。滿一個月不滿二個月計20學分;滿二個月不滿三個月的計25學分;滿三個月不滿四個月計30學分;滿四個月不滿半年的計35學分;半年至一年計40學分;一年以上每超過二個月增記5學分。
4、成果
成果主要指各級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出的科技進步獎;政府科技部門鑒定的科技成果;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評出的社會科學成果獎;自然科學學術成果評審委員會評出的自然科學學術成果獎;各級政府建設部門或勘探設計評審委員會評出的勘探設計成果獎等(一般設計獎不在此列)。
(1)成果級別:
各類成果的級別按評審委員會所代表的政府級別確定。
(2)學分確定:
所獲成果有等次的,前三位研究人員按其成果級別及等次確定學分,第四位以后人員均按相應級別的下一等次確定學分。
所獲成果無等次的(主要指鑒定成果),其前三位研究人員按成果級別確定學分,第四位以后人員均按所獲成果的下一級確定學分,縣級鑒定成果的第四位以后人員均記5學分。具體折算辦法如下表:
項目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鑒定成果 |
縣級 |
15 |
13 |
11 |
8 |
市級 |
25 |
20 |
15 |
10 |
省級 |
35 |
30 |
25 |
15 |
國家級 |
40 |
35 |
30 |
20 |
5、論文、著作
各類論文須達到或超過1000字以上方可登記學分。凡兩人以上共同發表的論文,其學分根據論文確定的總學分在各位作者之間平均分配(學分計算只取整數,平均后所余學分可依次追加前幾位作者。
(1)報刊發表的論(譯)文
凡在具有全國統一刊號的刊物上發表的論(譯)文,其級別按辦刊主管部門所代表的政府級別確定。
在具有省內部資料準印證刊號的刊物上發表的論(譯)文,級別一律按地市級確定。
在具有地市準印證刊號的刊物上發表的論(譯)文,其級別按交流論文三等獎確定。
在無刊號的印刷物上發表的文章,不記學分。
各類文摘按相當刊物級別的交流論文三等獎確定。
(2)論文集(增刊)
各類論文集以及各類刊物的增刊一律按交流論文三等獎確定,其級別根據論文征集的范圍分國家、省、地市三級。
學術會議交流論文的級別,按照召開會議的學會代表的本行業范圍確定。會議交流論文有等次的,按相應級別確定學分,不設等次的,按相應級別的三等獎確定學分;因現在交流論文的獎次評比比較混亂,一般交流論文不認定其等次。
(3)著作
專著,指由一人或多人研究撰寫的著作。其級別根據出版社的級別確定。其第一撰稿人按優秀等次計學分,第二、三撰稿人分別按良好、一般計學分;第三位以后人員,均按同級發表論文登記學分。
編著,指由一人或多人合編的書籍(教材、講義除外),其級別按出版社級別確定,其主編按專著“一般”等次計學分,副主編按同級發表論文計學分,其余參加編寫人員按同級交流論文“一等獎”登記學分。
論文著作學分具體折算辦法:
級別 |
論文 |
專著 |
交流論文 |
||||
優秀 |
良好 |
一般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
地市級 |
5 |
15 |
12 |
10 |
3 |
2 |
1 |
省部級 |
10 |
20 |
17 |
14 |
8 |
6 |
4 |
國家級 |
15 |
30 |
25 |
20 |
12 |
9 |
6 |
國際級 |
25 |
|
|
|
18 |
12 |
8 |
6、專利
專利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其學分分別按國家級、省級、地市級鑒定成果確定。
7、參加學歷教育,學習期間考試成績合格每學年計20學分;參加自學考試的憑單科合格證明每科計5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