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平縣人事局文件
鄒人字[2008] 3 號
關于轉發市人事局《關于轉發
〈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鎮(辦),縣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濱州市人事局《關于轉發〈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濱人字[2007]3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濱州市人事局文件
濱人字[ 2007 ] 33 號
關于轉發《關于事業單位試行
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
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事局、開發區黨群工作部,市直各部門:
現將山東省人事廳《轉發人事部〈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魯人發[2007]9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東省人事廳文件
魯人發[2007]93號
轉發人事部《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
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
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門、單位:
根據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工作已陸續展開,為妥善處理相關工資待遇問題,現將人事部《關于印發〈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63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人部發[204]63號文件適用于已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山東省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魯廳字[2005]43號)等文件規定和《關于印發山東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魯人發[2006]24號)的要求,與所在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員。
國人部發[2004]63號文件中有關事業工作人員的工資和退休(退職)待遇政策與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108號)等文件的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按國人部發[2006]56號、魯政辦發[2006]108號文件執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日
人事部文件
國人部發[2004]63號
關于印發《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
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
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現將《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對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們,以不繼完善有關待遇政策,促進人員聘用制改革的平穩順利進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
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精神,積極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現就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中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受聘人員的工資待遇
1、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崗位管理為基本內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時,進一步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適應的分配激勵機制。確定受聘人員的工資待遇,要與其崗位職責、工作績效緊密結合,堅持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向關鍵崗位和特殊崗位傾斜。
2、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以及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一是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據所聘崗位的等級(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職員等級、工人技術職務和技術等級,下同)確定;二是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及單位收入中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用于個人分配部分,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搞活分配;三是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按現行政策執行。
3、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由單位在核定的工資總額內,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自主確定。受聘人員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由單位記載,并按國家工資政策相應調整,作為職工調動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計發退休(退職)費的依據。
二、崗位變動人員的工資待遇
1、受聘人員崗位變動后,按新聘崗位確定其工資待遇。
2、由較高等級崗位受聘到較低等級崗位的人員,原則上按新聘崗位的等級就近就低確定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其中,對首次聘用時任原職務滿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條件的人員,可以保留原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
由較低等級崗位受聘到較高等級崗位的人員,按新聘崗位的等級就近就高確定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
3、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的人員,以及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原則上按新聘崗位的等級重新確定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對首次聘用時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任原職務滿5年、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條件的,可以保留原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未聘人員及緩簽聘用合同人員的待遇
1、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員的待遇,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未聘期間按適當比例逐步遞減,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員單位所在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經確診患有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精神病的緩簽合同人員,在治療內執行國家規定的病假期間生活待遇。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員的待遇
1、聘用單位依據國辦發[2002]3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向被解聘人員支付經濟補償時,以其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被解聘人員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低于同期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員同期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計算。
被解聘人員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當地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聘用單位所在地同期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2、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停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錄(聘)用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后,被解聘人員解聘前的工齡與重新錄用后的工齡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3、受聘人員因被錄用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
五、受聘人員的退休(退職)待遇
1、受聘人員原則上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在養老保險制度改改革前,退休(退職)費以本人退休(退職)時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活的部分兩項之和為基數,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計發;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按當地的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2、對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的人員,在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聘用滿10年(本意見下發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且在所聘崗位退休(退職)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并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3、對首次聘用時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任原職務滿5年、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國家規定工資待遇的,應按專業技術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并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六、把握政策,嚴格程序
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改革中的工資待遇問題,政策性強,情況復雜,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人事部門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
各事業單位在研究擬定受聘人員崗位的工資待遇分配辦法時,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逐步規范個人收入,認真清理政策外各項津貼補貼收入,實現職工個人收入的公開化、透明化。同時,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妥善處理各類人員之間的關系。分配改革方案需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和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其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收入分配辦法,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批準。
各級人事部門要抓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改革的契機,積極指導事業單位進一步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并加強對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和管理,認真研究和妥善處理本地區、本部門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確保人員聘用制改革的平穩順利進行。